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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交付订金、预付款、购房款时均应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交齐购房款项后凭发票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今后开发商不得再向购房人开具《预售款收据》,这是本市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避免税款流失,维护消费者权益采取的新举措。
近日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公告,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本市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取代旧版《房地产销售发票》和《预售款收据》。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分为自开、代开两种,自开发票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销售商品房及二手房;代开发票由各主管地税局代开,适用于自开发票以外的房产销售行为。
今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交付订金、预付款、购房款时,均应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交齐款项后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二联(*联)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购房者要认清新版发票和旧版发票的区别。
消费者凡在2008年1月1日前购买商品房,交付部分房款,取得《预售款收据》的,可在今年1月1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交付款项的合计金额补开一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款项性质”填写“4.已收房款”,并在备注栏注明每张《预售款收据》代码、号码和金额。销售商品房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则需要到主管地税局要求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今后本市不再使用《房地产销售发票》和《预售款收据》。
另据了解,本市个人销售二手房、房管部门向个人销售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向个人销售自管产住房,仍按原规定使用《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
开发商给购房者开具的是零税点发票。个人购买房子,交预售款时取得的发票,税率是零,交完全款或按揭后,开具全额发票(办证发票)时,则发票上注明税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在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所开发票金额不在申报表附表中反映。房地产公司一般都是一般纳税人,全额发票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率是9%。小规模是三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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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杭号的签约作者“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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