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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十条扶持政策(试行)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9-07-15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为加快新材料产业的集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就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制定以下扶持政策。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在我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符合我县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中锂电新材料、含氟新材料、电子化学品产业链中的企业和机构。

  第一条 创业初期扶持。对带专利、带技术、带项目来我县设立中试基地、中试生产线的孵化型新材料企业和研发机构,经县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后30日内,给予50万元启动资金奖励。

  第二条 厂房租赁补贴。对租赁园区内标准厂房的新材料企业,给予三年租金补贴。按实际租金标准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元/㎡•月(层高8米以下),层高超8米厂房补贴不超过12元/㎡•月。对租赁园区外标准厂房的新材料企业,经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购置设备补助。对新材料企业和研发机构新购置或自制的生产性设备、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购置或自制设备款(不含税)的10%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购置设备以完税发票为依据;自制设备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款为依据。)

  第四条 洁净车间补助。新材料企业新建十万级以上洁净厂房的,县财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十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第五条 鼓励投产扩能。对新材料企业投产后,给予企业五年的研发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前三年按缴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第四、第五年按缴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

  第六条 科技人才支持。对新材料企业新批准设立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工作中心,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80、50、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材料企业引进紧缺专业(专业目录随最新的《上杭县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发布)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已列入《福建省工科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的除外)除享受企业发放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以外,由县人才开发专项经费分别给予个人每月2000元、3000元、4000元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银行贷款贴息。对新材料企业承诺投产后前三年缴纳税收(含设备抵扣部分)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年的贷款贴息,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50%,单家企业年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三年承诺期后,经考核达不到500万元税收目标的,该项政策补助分年度在企业的其他政府补助资金中扣还。

  第八条 “一企一策”扶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项目),可在上述扶持政策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政策。(一)属于外商投资且注册资本金超过3000万美元且首期到资600万美元以上的新材料产业项目; (二)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且在合理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项目。

  第九条 设立新材料产业基金。由上海武岳峰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龙岩投资集团、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三家共同发起设立,基金总规模5亿元,将全额投资于县内新材料及化工、金铜产业链延伸、氢能/储能等清洁技术相关领域的成长型、规模型企业,带动全县新材料产业发展。

  第十条 设立新材料产业担保扶持基金。县财政出资1000万元作为担保基金的首期本金,由上杭县兴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大5倍(即5000万元)为新材料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用于解决县内新材料产业经营主体在新材料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等环节中资金短缺问题。基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发文。

  附则:(一)凡我县出台的以及省市出台要求我县配套的政策与本政策重叠的,政策兑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按年度兑现的优惠政策,原则上在次年上半年予以兑现。(二)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我县经营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五年内迁出我县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应全额退还。(三)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上杭县工信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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