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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养老服务双十条措施实施方案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7-10-13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以下简称“双十条”)以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养老服务“双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提升我县养老服务发展水平,促进服务提质提标,增进老年人福祉,结合上杭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信息为平台、医养相结合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坚持事业与产业协同发展、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改革与发展同步推进,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精心打造、培育一批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养老服务机构、连锁企业或著名品牌专业化服务组织,努力打造“中国候鸟旅居小城”养老服务的“上杭模式”,把上杭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健康养生养老福地。

——2017年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完成设立许可;政府购买服务的“互联网+养老”(龙岩禾康智慧养老有限公司)信息服务平台发挥作用并凸现实效;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达85%60%以上。

——2018年底,临江、临城镇至少建成1个面积不少于800 平方米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互联网+养老”信息服务平台线上服务延伸至除临江、临城镇12个城市社区外,新增20个乡镇40个集镇周边行政村,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达90%70%以上。

——2019年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部完成对接专业化服务组织,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500平方米以上。

——2020年,65%以上建制村建成养老服务设施;四星级以上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比例分别达35%60%以上;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互联网+养老”信息服务平台线下实体服务延伸至辖区所有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标扩面;全100%养老机构实现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30%以上;每个乡镇均设立基层医养结合服务中心(站),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老年人家庭全部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二、重点工作

(一)做好统筹规划设计。民政、卫计、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要统筹考虑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增量建设和存量改造等因素,结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闲置资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和需求的摸底调查,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县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于2017年底前完成,并以政府名义发布。

按照新建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同时执行《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附录中的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新建养老机构原则上要选址在交通便利、临近医疗机构、处于或靠近居住区的区域。按照省民政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监管办法,明确经济型养老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合理控制容积率、绿地率、房间面积、配套设施等指标,杜绝养老机构变相开发房地产等。

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居住、出行等设施建设,构建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加快推进坡道、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县住建局应提出相关的具体建设意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民政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

  (二)合理保障养老用地。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属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当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养老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整体自持,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出租、转让、抵押。国土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并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民政局

(三)严格配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制定出台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指养老服务场所,下同)的实施办法。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由政府统筹使用。民政部门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保证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到位。已建成住宅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要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调剂等方式予以配备。

县级80%以上年度福彩公益金要用于扶持发展当地的养老服务业。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扶持的投资工程包项目,强化项目要素保障。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四)强化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各乡镇要支持村民委员会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社会资源,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重点为留守、孤寡、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居家养老服务。加快开展星级评定,创建一批设施齐备、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优质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实现65%以上的建制村有养老服务设施,其中80%为农村幸福院。除省定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外,县财政每年安排新建20个以上农村幸福院,每个补助23万元。

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开展互助式服务,鼓励老年人日常活动自理自助、邻里互助、各界帮助,引导老年人开展结对帮扶养老、抱团养老。对县域范围内,位于城郊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幸福院,可依托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服务。县级财政每年给予运营正常的每个农村幸福院5000元的运营补贴。有条件的建制村可通过村财划拨、社会捐赠、设立养老基金、老年人缴费等形式,建立稳定的筹资渠道,保障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可持续运营。

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基层养老助老联络人登记制度,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农村空巢、留守、失能、失独老人的关爱帮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等服务。发挥农村基层老年协会作用,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等活动,引导低龄老人、健康老人对空巢、留守、失能、失独老人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实现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构建志愿帮扶服务网络,为农村幸福院提供经济支持、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财政局

(五)扶持壮大专业化服务组织。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跨县跨乡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龙头企业或社会组织。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将线上线下服务对象延伸拓展至社会老人。2017年底前,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扶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的相关文件。

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3年。有条件的地方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予以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

  从2017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由省级、县级财政各承担50%。服务运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商务局、经信科技局、财政局、物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县、乡民政与卫计部门要通力协作,利用“互联网+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依托老年人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全面掌握老年人的基本信息,通过全省统一的数据库进行信息化管理,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采集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入住轮候顺序等,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要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每个社区设置12个社区助老员,承担入户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需求、提供应急联动服务、协助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及信息化平台服务链接等事务。

建立失踪老人信息发布平台,为有需求的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老年人免费配备防走失手环,提供实时定位、紧急呼叫、运动轨迹、安全区域等辅助服务,保障失智老年人出行安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卫计局

  (七)限时完成养老机构的排查和处置。由县民政局牵头,县住建、国土、消防等部门配合,会同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经鉴定后实施分类处置。各有关乡镇要对所在地敬老院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做到资产情况明、底子清。排查鉴定工作在20179月中旬前完成。排查鉴定工作完成后,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要求,许可一批、整改一批、搬迁一批。

  许可一批。通过排查鉴定,对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的养老机构,按照优化简化的流程由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设立许可。

  整改一批。通过排查鉴定,对能够通过整改实现安全达标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政府要组织并支持其立即整改。整改工作在201711月底前完成并办理设立许可。整改期间,要妥善安置已入住老年人。

  搬迁一批。无法通过整改达标的养老机构,要尽快寻找符合条件的场所搬迁,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搬迁场所,并督促养老机构按时搬迁。201711月底前完成搬迁并办理设立许可。搬迁期间,要确保已入住老年人的安全。

  通过排查、鉴定、处置后,未经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接收老年人入住。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消防大队

(八)优化简化已建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手续。在确保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直相关部门按照“两优化、一简化、一提速”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前置审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已建养老机构申办设立许可提供便利和支持。

  “两优化”。一是无法提交建设单位竣工合格验收证明的养老机构,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质量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后,由县住建局审核确认。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确认合格的鉴定报告,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二是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由消防部门进行确认。评估报告和消防部门的确认意见,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住建部门、消防部门要帮助推荐有实力、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全程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两优化”落实到位。

  “一简化”。取消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三类审批手续。

  “一提速”。收到养老机构申请后,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立许可。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社会力量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机构。对利用闲置资源改建设立养老机构的,参照已建养老机构办理设立许可。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住建局、消防大队、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九)规范新建养老机构的审批手续。对新建养老机构,要整合审批流程,规范审批报建手续。

  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和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改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和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含备案抽查)。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以上4个阶段的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养老机构的服务价格严格执行现行政策,必须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发改局、住建局、消防大队、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

(十)加快推进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改革。要以省定我县为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试点示范县为契机,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承接运营乡镇敬老院,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2017年底前,完成全县17个乡镇敬老院整体捆绑打包连锁化运营工作。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或连锁化运营的,产权单位应向运营单位无偿提供敬老院的服务场所及附属设施,可以按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与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探索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采取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乡镇敬老院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入住需求。总结推广试点示范工作经验,强化敬老院转型升级,拓展社会养老服务,提升公建民营规范化水平,为推动全市、全省敬老院转型升级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到2020年基本实现敬老院设施标准化、服务专业化、运营品牌连锁化。

公建民营的乡镇敬老院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要强化“政府行政手段+市场化”运作,确保2017年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都达到50%以上,用好用足省定奖补激励政策,由市、县两级财政按规定足额配套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县级统筹用于当地敬老院建设改造和运营补助。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国资局、财政局

(十一)稳步推进医养深度结合。鼓励居家社区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开展签约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巡诊、健康养老宣教、慢性病管理、社区康复等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群体。加快形成老年常见病、慢性疾病、康复等分级诊疗体系。

鼓励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置诊疗室。支持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下同)在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设立诊疗延伸点或提供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借鉴长汀新桥等地区先进做法,加强乡镇敬老院与卫生院、民办医院合作共建。推广庐丰丰乐村幸福院医养结合示范点的经验做法,探索创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医疗养老服务新模式。积极推进上杭金秋医养服务中心等一批中高端的机构医养结合项目,打造一批上杭特色品牌。

2017年底前,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可实行单独序列审核管理。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

  入住医保定点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属于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发生的床位费,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的同档次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结算。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延伸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县人社、医保部门负责确定。符合医保规定的老年参保患者康复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2018年起,对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的护理型床位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床2400元/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在条件许可时可适当提高标准。

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卫计局、民政局、财政局、医管中心上杭管理部

(十二)提高特殊老年人护养标准2017年起,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护理补贴。所需资金按省、市、县334比例承担。从2017年起,继续由市、县两级福彩公益金为户籍在上杭辖区的年龄在6079周岁优抚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投保1份“银龄安康保险”。

要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8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全部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继续实施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高龄补贴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营养补贴300元,每年敬老节”(重阳节)县级给予每位百岁老人慰问金1000元。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十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上杭职业中专学校、上杭卫校等职业院校开设健康管理、老年护理、社区康复等特色专业,推动上杭职专学校与养老机构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培养一批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逐渐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县教育局、人社局出台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子女就读相关养老服务院校专业的优惠就业政策。在县福利中心设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人社、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的予以减免培训费用。探索建立大学生入职养老服务补助制度,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进入养老机构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给予入职补贴,具体激励办法由县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制定。在养老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若干名“敬老爱老之星”或“优秀养老护理员”活动,宣传报道他们的先进事迹,提升社会地位,促进职业发展,稳定人才队伍。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卫计局、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上杭职业中专学校、上杭卫校

(十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要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内容,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将规章制度在醒目位置装框上墙,接受监督。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通过专业化服务组织提供紧急救援或应急救助服务、上门看病或康复护理服务、家政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助餐助浴服务、代购代办服务、心理咨询或聊天服务、健康教育服务八类基本养老服务,精准对接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服务内容和扩大服务对象。

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服务设施和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大力推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制度,明确机构养老服务过程中各环节当事人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按照全省统一的星级评定标准,根据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用户评价等情况,对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开展星级评定。2020年全县所有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达三星级以上。提升养老机构医护人员比例,按规定配备护理人员。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卫计局

(十五)争创“红土先锋”志愿服务品牌。充分运用已建成的“互联网+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争创“红土先锋”志愿服务品牌。组织社区工作者、社区党员干部、社区志愿者、巾帼志愿者、上杭义工协会、上杭阳光公益协会等,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多种结对形式,与孤寡、留守、失能、失独老人签订帮扶协议,结成关爱对子,广泛开展关爱行动。推广实行孤寡、留守、失能、失独老人“爱心敲门”活动。结合平安建设,将孤寡、留守、失能、失独老人家中的电话与邻居、社区干部等进行捆绑联动,使得老人能尽快得到帮助。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为老志愿服务品牌,逐步实现志愿服务常态化。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公安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文明办、团县委、县妇联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对贯彻落实省“双十条”、 市实施意见和县实施方案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按时完成任务。县直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管理的责任,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确保资金投入保障。2018-2020年,县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具体资金使用办法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制定。

(三)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双十条”精神和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对各项具体指标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解,纳入本辖区、本单位目标管理,压实责任。要加强指标实施进展情况的动态监控,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考评通报,确保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四)建立评估退出机制。按照有服务、有监督、有考评的要求,由县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每年组织对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开展评估。对落地后3个月内不开展服务、转让转包服务或经评估服务质量不达标、内部管理不规范、服务对象不满意的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予以退出。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乡镇政府和县、乡各部门、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进“双十条”和本实施方案落实到位的第一责任人,居家社区养老设施、养老机构所在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将适时启动督查追责机制,对无故未落实的单位及个人,严肃追责。

(六)营造宣传舆论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对“双十条”和本实施方案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各条优惠措施,为落实好“双十条”和本实施方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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