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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进一步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7-09-13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上杭县进一步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杭政(2017)81号

 

     为促进我县建筑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我县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新形势下建筑业发展转型需要,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十五条措施:

        第一条  资质晋升奖励。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对该企业当年度交缴的各种税收,属县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并可入驻建筑产业园,享受不低于用地级别的基准地价挂牌出让土地10000平方米用于企业用地建设,同时优先准入和按产业园区政策扶持其延伸的建筑产业关联企业;对晋升为一级总承包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150万元;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住建部审批专业)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对晋升为甲级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其中总承包一级企业再晋升其他项专业承包一级时不再享受专业承包一级奖励,由专业承包一级晋升为总承包一级的补足至总承包奖励额度。

       第二条  转型升级奖励。支持鼓励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实行优势互补,联合、兼并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实行跨专业、跨地区重组,建立和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能力的大型工程公司和“龙头”企业。对成功转型升级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县内工程采用BOTEPCPPP等投资方式建设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接权。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县外按工程总承包方式承接建设项目的,以建筑企业承建该项目回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产值为基数,达亿元以上(含)的,按纳税产值的万分之二由县财政奖励给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三条  提升经济总量奖励。1)施工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30亿元以上,且在我县缴纳税收达1500万元的,由县财政奖励50万元。(2)施工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0亿元以上,在我县缴纳税收达1100万元的,由县财政奖励30万元。(3)施工企业完成建筑业产值15亿元以上,在我县缴纳税收达900万元的,由县财政奖励20万元。(4)施工企业完成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在我县缴纳税收达600万元的,由县财政奖励15万元。(5)施工企业完成建筑业产值5亿元以上,在我县缴纳税收达400万元的,由县财政奖励10万元。上述企业当年度未因发生违法事件被追究的,由县委、县政府表扬为优秀企业,颁发证书,安排一名县领导挂钩企业,企业副总以上高管人员的子女可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幼儿园实行自主择校就学。县政府在表扬纳税大户时对建筑企业同等考评,县统计局和税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准确数据,奖励金计取只发最高项。

       第四条  创优树品牌奖励。我县企业在县域内自主承建的工程获工程质量奖的,按以下标准,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闽江杯”(省优质工程)的奖励20万元;获市优质工程的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金奖、国家AAA安全文明诚信工地的奖励15万元;获得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优良项目的奖励10万元。对我县企业在县域外承接项目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工程项目,按获奖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  科技创新奖励。我县建筑企业取得省级(或相当于省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获得科技进步奖项,或者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县财政按国家级30万元、省部级20万元给予奖励;获得工程项目省级以上工法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以上奖励以项为单位,获取多项的累计奖励。对首次获得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回流奖励。县住建、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引导县外承揽建筑业务企业回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回本县缴纳的所得税,按县本级分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增值税回流奖励。建筑企业在县外承揽建筑业务回本县缴纳的增值税,由财政按企业回本县实际缴纳增值税本级分成部分的2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取消所得税预警值过渡期奖励政策。为促进地方税收回流,减轻企业负担,实施取消所得税预警值过渡期政策,即20171120191231期间,在县外承揽建筑工程回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超过0.5%的部分,且上年“回流”税收100万(含)以上的外出建安企业,给予地方实得部分的全额奖励;上年回流税收在100万元以下的外出建安企业,给予地方实得部分的70%奖励政策不变。

        第九条  鼓励创“优质工程”。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县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县内工程获奖的优先期为:“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及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金奖、国家AAA安全文明诚信工地的,自获评之日起三年内有效;“闽江杯”(省优)及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自获评之日起二年内有效;“建设杯”(市优)工程,自获评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奖励方法参照龙政建筑〔20122号)。被县委、县政府表扬的优秀企业,自表扬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上述企业如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件)或其它违法行为被法律追究的,其优先资格自动失效。同一企业获得多项工程或多项奖项,在优先选择时间上出现重叠时,以最先获得奖励的时间算起,最高(或最后一次)获奖优先期满为止。

         第十条  人才培养奖励。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并享受《中共上杭县委关于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意见》(杭委发〔20178号)规定的人才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加大本县招标代理机构扶持力度。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选择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的,应优先选择企业住所地在我县或上杭县国资持有股份的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加大本县其他工程中介服务企业扶持力度。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选择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的,应优先选择企业住所地在我县或上杭县国资持有股份的相应资质企业。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新增财政性投资公建项目,可安排适当的建筑面积按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体系技术建造;对于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体系技术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完成地基基础工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他扶持政策按《中共上杭县委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工业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委〔201619号)执行。对进驻绿色建筑产业园区的构、部件企业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兴诚担保公司的担保功能。由兴诚担保公司对县委、县政府表扬的优秀建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按本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符合(1)款的2500万元,符合(2)款的2000万元,符合(3)款的1500万元,符合(4)款的1000万元,符合(5)款的800万元。

    贷款担保补助和风险担保实行申报审核制度。企业在下一评选年度未被评为优秀企业或所达标准发生变化的,风险担保贷款额度也相应取消或调整。

    拓宽企业融资通道,县政府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促成银企合作。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建筑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问题,及时为建筑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宽市场,增强竞争力。

        第十五条  进一步发挥建筑业协会作用。结合我县外向型建筑企业特点和营改增给我县建筑业带来的利好导向,进一步发挥建筑业协会在坚持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和人才培养、资质升级、兴业办厂等促进转型作用,促进我县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至县住建局解决产业发展及协会经费不足问题。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方面扶持政策按《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1319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建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杭政综〔2014104号)、《中共上杭县委  上杭县人民政府印发上杭县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工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委〔201619号)执行。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研究调整。

    本文件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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