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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二十八条政策措施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7-09-07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为全面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促进我县现代服务业提速增效和创新发展,根据新形势下现代服务业发展转型需要,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7135号),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提升壮大服务业综合实力,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商贸流通业

第一条 新增限上企业,除按《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商贸流通业十百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201650号)奖励外(以下简称十百千工程),另外奖励企业2万元、奖励培育单位1万元。其中餐饮企业补助政策与《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加大培育商贸流通业限上规上法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2016109号)采取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除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外)给予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培育单位奖励1万元;培育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除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7135号)奖励外,给予培育单位每培育一家奖励1万元。

第二条 对从工业企业分离出来的从事销售及其他专业配套业务的企业,对从农产品种植企业、畜牧养殖企业分离出来的农产品销售及其他专业配套业务的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管理的,按其入驻限上企业第三年分离业务年营业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三条 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营业额比上年增长35%以上,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达标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人民币2万元;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当年营业额比上年增长35%以上,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达标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人民币5万元。

第四条 培育限上流通企业、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后当年又培育成骨干、龙头企业的,企业同时享受培育奖励和骨干、龙头企业奖励政策。

第五条 新建改造商贸领域项目投资3亿元以上,且引进的超市在上杭县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纳入限上统计范畴,引进的商贸企业在上杭县为独立法人企业的数量占该项目总商贸企业数量的比例超过5%,营业满一年的,给予补助50万元。对新设立或整合,并纳入限上统计的商贸综合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政策,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在上杭县设立独立法人的限上企业且年销售额增幅达30%以上,将销售网点向社区和乡镇延伸,每增设一个便利店,奖励补助2万元。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商务局、农业局、经信科技局、统计局、财政局、铜业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第七条 凡在上杭县注册并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大型仓储类、运输类、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每年缴纳增值税(按征收口径)首次达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八条 凡新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相关费用)、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集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在竣工投产时根据投资情况给予投资前期费用补助。经审计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完成2000万元,奖励前期费用10万元,且每增加1000万元投资,追加奖励前期费用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具有上杭县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新购置并在我县挂牌的物流车辆,每辆车(冷藏车除外)按照车价款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冷藏车按照车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外挂车辆首次回迁至上杭县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吨位≥30/辆,每辆一次性奖励15000元;吨位≥10/辆、<30/辆,每辆一次性奖励8000元;吨位<10/辆,每辆一次性奖励5000元。受补助车辆2年内不得外迁。与上杭县人民政府2014128日第23次常务会议《关于规范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奖励,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经信科技局、商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三、促进红色教育培训业发展

第十一条 对在我县注册并开展红色培训,纳入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管理的企业,除按照本政策措施第一条奖励外,另外再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纳入并带基数一年后,年增长速度保持35%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年奖励2万元。

 牵头单位:县委党校、县教育局、文体广新局

四、大力发展旅游产业

第十二条 对纳入限上企业管理的星级酒店获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县内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管理的旅行社,信用等级新评定为4A级、5A级且安全达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纳入规上服务业管理的县内旅行社,年度内组织旅游团队在上杭区域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不少于本区1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数量累计达5000人(含5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旅行社5元;在本区域内住宿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不少于本区14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数累计达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旅行社10元。

    第十五条 对纳入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管理企业,当年荣获省级以上品牌(如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乡村旅游示范点、自驾游露营地、金牌农家乐、观光工厂等)的,按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奖励或补助标准,由县财给予1:1配套奖励或补助。如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奖励或补助的,由县财给予5万元的奖励或补助。

第十六条 对纳入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管理企业,当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牵头单位:县旅游局、发改局、商务局、统计局

五、促进文化体育业发展

 第十七条 在上杭县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增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从事文体服务的大型文体企业或企业集团(或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新增纳入文化产业名录库的规上文化制造企业、规上文化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并纳入文化产业名录库的限上文化批零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纳入规上服务业管理的影视文化类企业从事微电影、动漫、网络剧等创作,按其营业额给予1%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文创企业产品获得国家级评选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评选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九条 三上文化产业企业(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企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企业),根据营业规模及当年其文化产业产值(营业收入)增幅,分类给予奖励:

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产值(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奖励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1亿元(含1亿元),产值(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奖励6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产值(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奖励3万元。

第二十条三上文化产业企业开发重点文化项目和特色文化产业项目,2年内给予50%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上杭人民会堂开展公益性演出和商业性演出,每场演出补助1万元。

牵头单位:县文改办、文体广新局

六、推进科技信息与中介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利用闲置办公楼、商业设施、老旧厂房等建设一批具有公益性、社会化、开放式运作的众创空间和科创园,除按《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促进工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综〔2016193号)奖励外,产业主题为金铜加工创意、文化创意、乡村旅游、软件开发、智能智造、物联网金融等创业创新孵化器,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原注册地在上杭县外,且迁回上杭县或在上杭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子公司),年度中介服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70%及以上的,且企业当年在本县纳税总额达5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第二十四条 进驻我县的研发中心、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贸易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服务业总部经济企业(建筑业、金融企业除外),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精神,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且上一年度纳税额达100万以上,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奖励。其中:对现已入驻我县的总部企业,按其地方税收实得部分环比增量的50%给予补助;对从县外迁入我县的总部企业,按该企业地方税收实得部分给予80%的奖励。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经信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七、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对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旅行社及家政类企业,保持为50名以上员工缴交医社保,纳入并带基数一年后,且年营业额增长速度达35%以上的,县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以后年增长速度保持35%以上的,给予每年奖励3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家政示范站的企业,除按《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201677号)规定奖励外,对获得市级示范性家政服务示范站认证的家政服务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万元。

第二十七条 传承保护老字号。在传承保护中华老字号和福建老字号的基础上,重点传承保护上杭老字号,实行成熟一批推一批,首次在所有乡镇范围内重点围绕风味小吃、休闲食品、特色食品等方面试点培育上杭老字号”5家,总结经验后再向全县推广,给予每家奖励2万元。

第二十八条 上杭县促进第三产业(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三产办”)牵头,每年评选一次上杭县服务业双十佳企业(十佳突出贡献企业、十佳服务业标兵企业),由县政府授牌,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双十佳企业必须是纳入二年以上的限上或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且数量按限上企业与规上企业占两者总和的比例确定)。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商务局、旅游局、市场监管局

八、附则

1.本措施中涉及的评定数据,有统计报表的由县统计局负责核定;无统计报表的由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审核。对于增速波动奇异的数据由县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到企业实地查证核定数据。

  2.本措施所涉及补助政策同一企业与省、市政策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即:扶持内容相同但奖励标准不一致时,省、市扶持力度更大,按照省、市政策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我县政策;我县政策扶持力度更大,按照县级政策执行,省、市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3.以上措施县三产办负责解释,各牵头部门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县三产办备案实施,明确标准认定程序,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本政策措施试行至20181231,试行期满后,由县三产办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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