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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7-01-12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杭政办〔2015〕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属驻杭单位:

《上杭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

 

 

上杭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5〕47号)精神及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厦门、莆田、漳州等电子商务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杭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入驻“正统网”或电商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为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上杭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商务局,负责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专项资金及支持范围

第四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和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五条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

(一)支持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二)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三)支持电子商务项目引进、企业培育、网络销售、创新发展;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回乡创办电子商务企业以及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或中介机构;

(五)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开展统计监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人才引进培养;

(六)入驻电商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场租、装修等资金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及纳税地在上杭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纪录。

(三)企业已入驻“福建省电子商务与服务外包统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正统网”)并按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入驻具体流程可咨询县统计局)。

第四章  电商企业扶持

第七条 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子商务主题楼宇(园区),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县属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前三年的办公场所租金予以减免,后两年办公场所租金减半。对入驻电子商务主题楼宇(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办公场所装修费用按150元/㎡予以补助。楼宇业主单位已装修的,该装修费用补助给楼宇业主单位。单个企业装修专用补助款封顶5000元。特大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商定。

第八条 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基地(园区)创建省级及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基地(园区)管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前期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拓展业务,推动电子商务向我县制造、物流、旅游、教育、文化等领域拓展。

(一)支持“杭货”上网拓展市场。鼓励我县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运用电子商务方式拓展市场,并根据网络营销特点积极改造自身产品,创新互联网“杭货”品牌。对我县特色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县财政分别按5万、10万、20万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与我县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合发展。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线上销售渠道,并将线上销售外包给电子商务企业;鼓励生产制造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根据自身发展特点设立电子商务企业。 

对县财政年贡献50万元以上的制造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上线运行后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平台建设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总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县财政年贡献50万元以上的制造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即成立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且网上销售额突破2000万元以上,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三)对在我县注册、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按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条上述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第十条 对电商个体商户转型升级为电子商务企业,并入驻“正统网”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其他新设立电子商务公司和现有电子商务企业首次入驻“正统网”的,一并享受该政策。

第十一条 引导和支持经认定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支付服务企业建设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行业平台。

(一)我县电子商务交易支付、公共事业缴费及其他互联网创新支付业务优先支持应用我县第三方支付平台。

鼓励银行加强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强化在线支付功能,发展电子票据、移动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推出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支付产品和服务。

(二)对企业总部设在上杭县的第三方电子商务自主交易平台或综合性服务平台,凡入驻注册商户首次突破200户、300户、500户的,分别按照5万、10万、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示范乡镇、示范村带头发展。乡镇政府要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谋划电子商务发展路径。鼓励乡镇推动有条件的村创建淘宝村,对淘宝村网上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分别给予镇、村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我县电子商务的宣传。支持我县电商企业开展品牌宣传、招商推介活动。鼓励新闻媒体开辟电商宣传栏目,举办相关论坛、新闻沙龙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社会氛围。每年从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20万元作为电子商务的宣传推介经费。宣传推介经费由电子商务楼宇管理机构、电子商务协会(商会)等有关政府机构和行业中介组织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上杭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补助。

第五章  人才引进培养

第十四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急需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每年度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电商企业技术运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予以认定,对年纳税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可认定为我县电商企业技术运营优秀人才。支持电商企业优秀人才申报各级各类人才奖项,符合我县出台有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相关人才工作政策。此外,经认定的电商企业优秀人才,还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予以每年2万元的生活或住房补贴,连续补助3年;

(二)子女在学龄前或义务教育阶段选择在我县幼儿园或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县教育局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安排。

第十五条 重点支持上杭职业中专办好电子商务专业。对经上杭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开设的培训班以及举办的交流宣传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相关经费从县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电子商务企业扶持的,应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上杭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经上杭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的拟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和人才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原则上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奖励、扶持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工作,及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指网上实际发生的交易额,对以虚假交易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企业相关责任人,以及政府机关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工作人员在出具证明、审核把关方面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企业的网上营业额以统计局出具的“正统网”报表数据作为参考,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网上交易额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如本办法扶持政策与县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叠,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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