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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促进工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7-01-04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杭政综〔201619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上杭县促进工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16101

 

 

 

 

 

 

 

上杭县促进工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的

若干意见

 

为全力实施“产业兴县”战略,打造“千亿金铜产业”集群,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稳增长促升级的系列优惠政策,促进全县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科技创新和持续稳定增长,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工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投资和产业导向

1.围绕我县“2+8产业,积极鼓励投资金铜主导产业、机械装备制造、精细化工、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和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与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企业向县工业园区、蛟洋工业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集聚。

2.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在上杭设立总部或分部,并建立生产基地;大力引进关联性强、带动作用大的产业龙头企业,引导投资产业配套项目、产业链空白点项目;积极引进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推进发展智能制造、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3.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加大要素扶持力度

(一)实施用地优惠政策

4.按不低于国家最低用地价格供地。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生产工艺需要及具体行业规定的容积率,核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并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我县最低工业用地价格标准实行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5.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生物与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省重点项目、落户县属工业园区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在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用地项目,依法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新兴产业工业项目、鼓励类外资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依法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基地和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市、县无法解决用地指标的,可上报省级调剂。

6.实行建材补贴政策。落户在县工业园区、蛟洋工业区内的项目,在开工前能按合同地价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项目竣工投产后,对经核实已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完成投资建设的,按工业标准厂房和在园区内与工业厂房相配套的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建筑的实际建筑面积,报县政府联审小组审核后,给予建材地差补贴。工业厂房的标准为单层屋檐标高6米以上或双层10米以上,补贴标准为100/ ;与工业厂房相配套的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建筑的补贴标准为70/ ,补贴总额以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总金额为上限。具有商用价值的沿街店面、办公楼不予补贴。

7.新上工业项目承租县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实行优惠租金标准,单层钢构厂房为5/m2月;层框架厂房底层为4.5/m2月,二层以上为4/m2月。若达到规模以上工业条件或企业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内,则达标当年租金给予优惠1/m2月;若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或企业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内,则达标当年租金给予优惠2/m2月;若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或企业年实际上缴税收100万元及以上,则达标当年3000 m2免收租金,3000 m2以上租金减半;对高科技、高税收且进入“双创园区”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招商引资合同中给予明确具体的优惠政策。厂房租金采取先收后返的形式,在企业达到优惠条件后,经申报审核,由所属工业园区返还企业。

8. 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其规划设计、建造施工采取先进工艺和节地措施节省用地规划的项目,根据实际用地的节省率,在工业项目竣工核验合格后由财政按比例给予奖励(详见下表)。

比国家定额指标节省率(%

奖励标准(元/亩)

≥7%

2000

≥15%

4550

≥20%

7800

≥30%

13000

≥50%

19500

2)对落户我县的工业企业自投产后,每年每亩用地实际缴税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详见下表)。

每年每亩用地实际缴税额(万元)

每平方米奖励额(元)

≥7

1

≥10

2

≥15

3

≥20

4

3)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新颁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容积率和最低投资强度。凡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并且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10%以上的,在土地出让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优惠后的地价不能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具体优惠标准如下:

比规定容积率提高的数值

优惠幅度(%

≥0.2

3%

≥0.3

7%

≥0.4

10%

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各类工业集中区集聚,凡在政府规划的工业用地集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一般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上浮10%

9.建立健全工业项目用地退出制度

1)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构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应按规定以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应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2)对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违约开工未超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限一年,未构成土地闲置的,按企业实际情况,督促企业限期加快建设,并可根据相关约定或按原出让价格扣除相应的竞买保证金和财政提留的基金等费用,依法收回该宗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已兑现的优惠政策应予以收回。

3)对项目业主己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未构成土地闲置的,但因企业资金困难或经营困难,无力继续开发建设的,其剩余的土地,可根据相关约定或按原出让价格扣除相应比例的竞买保证金和财政提留的基金等费用依法收回该宗地剩余部分土地使用权,已兑现的优惠政策应予以收回。

4)对项目业主已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并投产,但因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达不到投资强度或达不到投资协议其他约定条件的,按企业实际情况,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投资,并可根据相关约定或按原出让价格依法收回该宗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已兑现的优惠政策应予以收回。

5)对项目业主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建设并投产,但因企业经营不善停产、破产倒闭或其他原因导致土地、厂房闲置的,由土地收储机构依法收储、重新盘活。

6)法院在依法拍卖工业园区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厂房时,需充分考虑工业园区规划,根据园区规划设计要求依法设置竞买人资格和条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政府工业土地、厂房收储。

(二)实行工业用电补贴政策

10.落户在县属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电力高压线路由所在工业园区负责投资架设到厂区红线外,落户在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则由税收受益乡镇负责投资架设到企业厂区红线外。项目所在工业园区或乡镇需在项目落地后(原则上,履约保证金缴交后)第一时间向县供电公司申报用电方案,并由县供电公司负责向上申报项目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11.实施重点产业项目用电补贴政策。对新上金铜产业、光电产业、机械装备制造、精细化工、新材料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产前三年丰水期(即每年的410日至1010日)按实际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补贴。第四年开始,以上年度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元。有自备电站直供及已享受直供电政策的企业除外。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2.实行基本电费补助。对原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当年规下企业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高于去年同期水平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同比有增长,以及当年新投产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①企业基本电费能够按最大需量进行结算的,县供电公司要给予支持,并做好服务工作;②对符合以上补助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的每千瓦每月补助12元,按变压器容量计收的每千伏安每月补助8元。有自备电站直供及已享受直供电政策的企业除外。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实行用水优惠政策

13.在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用水由自来水公司负责按县工业园区规划铺设市政工程管网,蛟洋工业区内企业的用水由蛟洋工业区管委办负责铺设到企业厂区红线外。企业自办水厂取水的,十年内免收县级以下水资源费。

(四)鼓励担保公司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14.除帮助担保机构申报省、市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外,对为本县中小微工业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凡获得国家、省担保风险补偿金的,按其当年获取国家、省风险补偿金的50%以内标准予以配套补助,单个融资担保机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全县年配套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经营困难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充实资本金,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担保难现状。

(五)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

15.对县内有就业需求的适龄城乡劳动者,由县农业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有针对性的向县内规模工业企业推介用工。

16.鼓励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与用工企业签订定向培训合同,根据企业需求组织培训和推介用工。充分调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在按省规定给予350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对培训机构给予配套增加补助,分别按项目运作培训的增加补助 300元、取得国家初级工资格的增加补助 500元、中级工1000元、高级工以上1500元,具体管理办法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17.把一些条件较好、办学能力较强、信用好的培训机构列为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由政府授牌。允许县职业中专与重点企业联合办学,实行半工半读,毕业时发给毕业证书。

三、积极培育工业新增长点

18.对月报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报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列入高技术产业统计的新上规模工业企业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乡镇每净增规模工业企业1家,奖励乡镇3万元。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实现税收增长5%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以上奖励额度不包括市级及市级以上奖励。

19.实行积极的财税优惠政策。对新办且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在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以年度上缴增值税县财实得部分为标准,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已与县政府签订合同的按合同条款执行。企业所得税以县财实得部分为标准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对新办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并与县政府签订合同按合同条款执行的,在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年度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财政实得部分的标准,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作为企业创新基金,扶持企业发展。

20.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产值、税收同比均有增长的工业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实际征收的50%的标准奖励企业,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和扩大先进产能等,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1.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改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经审计总投资3亿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项目申报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且申报年度上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的,按照项目申报年度实际完成技改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特别重要产业和重大工业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业一策”另行研究。

22.对原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当年规下企业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高于去年同期水平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同比有增长,以及当年新投产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对其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实行贷款贴息补助。按企业向银行贷款年度支付利息额,由县财政补助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单家企业年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23.对企业预期发展目标在三年以内年产值由10亿元以下培育达到10亿元的、年产值50亿元以下培育达到50亿元的、年产值100亿元以下培育达到100亿元或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重点扶持,由县政府与企业签订个案扶持协议,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24.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用废旧资源作为主要原料(占90%以上)的生产企业实行奖励,按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增值税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规定计征的增值税差额部分的25%县财实得部分计算奖励金额。

五、支持企业智力技术和管理创新

25. 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实施“人才兴企”战略。按《关于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26.鼓励企业参与管理提升培训。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高级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企业,企业提供培训通知、交通及住宿费的原始凭证,经确认后,参加省内培训的每家企业按实际参加人数人均1000元的标准奖励企业;参加省外培训的按实际参加人数人均2000元的标准奖励企业。

27.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改制上市和挂牌融资,按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到场外资本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15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28.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县政府按所获奖励比照市政府给予同等数额的配套奖励。

29.对节能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专项节能技改项目,县财政按每吨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

30.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再次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确认为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并取得授权的每项奖励2万元,奖励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向国内申请专利并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5万元;对发明专利清零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向本县区域外购买有效发明专利(有效期应有5年以上),并依法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的,县财政给予每件补助0.3万元。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信贷,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贴息资助,资助比例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予以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不超过10万元。

31.鼓励企业进行管理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取得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县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验中心、实验室等技术服务平台。对新批准设立或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机制健全、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并被主管部门运行评估为优秀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32.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30万元。

33.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对未获得省、市补助但并购资金超1000万元的县级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按其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实际支出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高于100万元。

34.支持工业企业做好产品、产业品牌培育。对首次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及市级知名商标的,按所获奖励由县政府比照市政府有关奖励给予同等数额的配套奖励。

35.加快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加大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对列入省、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的,按《上杭县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实施方案(2016-2020年)》规定执行。

36.对首次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国家、省、市级首次认定的按市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六、积极扶持乡镇工业发展

37.落户在乡镇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要规划在乡镇工业集中区内,以利于统一基础设施建设,集约节约用地。其项目用地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拍、挂后,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金库。所交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应交市级以上的各项费用后全额用于项目所在地乡镇工业基础设施建设。

38.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在县属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缴交税收县财实得部分全额划归乡镇,优惠政策由乡镇兑现。

七、优化政府服务环境

39.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建立项目前期联合会审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695号文件)精神,由县项目引资服务单位根据项目报批的需要,提请联合会审,由县联审办召集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实行联合会审并限时办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

40.为调动企业和统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配合做好产值、工业固投、财务指标等报表按时保质报送工作,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企业有关人员。由县经信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另行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41.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年产值达3亿元以上(以上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为准)规模工业企业的高素质技术人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及注册会计师职称者)、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副总以上人员);当年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或年上缴税收1亿元以上企业部门负责人及其二级法人企业负责人,其子女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幼儿园就学实行自主择校。

42.凡本县农村和外来在城区务工人员,其子女需在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应保证提供学位就读。

4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安排一名县领导挂钩,挂钩领导负责帮助协调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每个投资项目确定一个县直单位或乡镇,负责全程代办项目建设涉及的审批事项和兑现政策的有关手续,配合、帮助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44.电信、电力、广电、邮政设施按园区统一规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进入园区主干道。

八、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45.支持地产品采购,对政府性投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使用《上杭县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中产品的,由项目分管县领导及项目单位负责人严格把关,财政评审、结算过程中应对《上杭县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中的产品进行核对后再出具结论。对可以选用县内生产工业产品而未选用的,项目单位必须向县政府书面说明原因。

九、附则

46.产值及主营业务收入以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企业基本电费容量或需量以县供电公司提供数据为准,纳税总额以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并分别由县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县供电公司提供给县经信科技局,再由县经信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计算奖励资金。

47.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奖励、补贴、贴息等在同一企业或同一产品获得不同类别或级别奖项、资格认证的,按其中一种类别的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乡镇工业的优惠政策可参照此意见执行。

48.有关兑现条款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经信科技局总负责,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铜业局、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县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具体负责,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兑现上年度各项优惠政策。各具体负责部门在3月上旬收集统计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到县经信科技局;4月中旬县经信科技局统一汇总后转报县财政局;4月下旬县财政局上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49.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杭县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委〔201183号),《上杭县扶持工业稳定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综〔2015227号)等文件停止执行。按本意见执行。

50.本意见由县经信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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